北京市殡葬协会行业自律公约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建立会员单位自律机制,推进北京殡葬改革,规范殡葬行为,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,维护逝者尊严,营造良好的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环境,特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北京市殡葬协会会员单位自律公约的基本原则是崇礼尚德、遵纪守法、公益惠民、诚信人本。
第三条 北京市殡葬协会的会员单位有义务遵守和履行本公约。
第四条 北京市殡葬协会作为本公约的发起倡议者,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本公约。
第五条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行业发展,并对本公约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二章 自律条款
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、法规,按照国家及北京市对行业的方针路线,认真执行殡葬行业的相关政策,积极落实行业发展规划。
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要依法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,具备相应经营资质,明确相关服务规则,规范有关服务行为,促进行业有序发展。
第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北京市价格政策,正确行使经营者定价权利,顺应殡葬行业有关政策法规,提供优质、节俭、绿色、人文、环保的服务。
第九条 积极参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,提高服务意识,创新服务平台,树立良好形象,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基础上,兼顾企业效益和社会责任。
第十条 加强行业人才培养,重视员工岗前技能培训,不断提高员工素养,增强企业凝聚力。严格遵守《劳动法》,做到依法用工,维护员工,构建和谐劳资关系,维护员工权益,保持企业稳定发展。
第十一条 经营过程中,凡涉及收费项目的,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服务条款和须知。同时,要始终尊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,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与建议。
第十二条 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和信誉,构建公平竞争和互利共赢的市场环境。经营过程中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,不捏造、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,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,挤压、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。
第十三条 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,注重精神和文化引导,有效促进国家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,倡导“慎终追远,民德归厚”的殡葬活动。
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条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防止各类违法违规经营事件的发生。同时,加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。
第十五条 突出行业公益属性,倡导全体会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。
第十六条 积极参与北京市殡葬协会的有关活动,支持协会建设,不冒用、滥用北京市殡葬协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,协助维护殡葬市场环境,鼓励企业间正常、和谐的沟通、协作、交流活动,自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,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和企业的监督与批评。
第三章 公约执行
第十七条 北京市殡葬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,负责对会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。
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遵守并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。如经举报或调查,明确个别会员单位存在违反本公约的行为,协会将视不同情况采取如下措施:
1、劝阻会员单位停止违反本公约行为,进行约谈批评、教育并限期整改;
2、对不执行或不配合协会工作的会员单位,将立即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,有涉及违法或违规行为的,将有关材料移交相关部门;
3、会员单位之间,因违约对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,行为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公开道歉,同时消除社会影响;如因商业不正当竞争而对其他企业或单位造成损失的,北京市殡葬协会出面予以追责,同时将有关证据移交相关部门;
4、凡举报会员单位存在违法行为,并经调查属实的,北京市殡葬协会将有关情况报送有关执法部门,追究法律责任;
5、对屡次违反本公约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会员单位,将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,与有关部门沟通,纳入行业信用黑名单,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。
第十九条 对长期遵守本公约各项条款,按照《北京市殡葬协会章程》履行会员单位义务的单位,北京市殡葬协会将给予通报表扬,并通过协会官网和官微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北京市殡葬协会2022年1月20日第五届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开始试行。
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试行期间,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,可经北京市殡葬协会会员大会按程序进行修改。
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殡葬协会对本公约具有最终解释权。